財政部關于社會福利基金利息有關問題的復函
審計署:
你署《審計署關于商請明確社會福利基金利息有關問題的函》(審函[2002]13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我部和民政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8]124號)中社會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是指繳入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后的存款利息,社會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從繳入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后開始計算。凡納入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的社會福利基金產(chǎn)生的利息,應計入社會福利基金上繳財政專戶。由于中國福利彩票發(fā)行管理中心收取的社會福利基金在該中心存儲期間尚未納入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因此其存款利息不計入社會福利基金繳入民政部預算外資金過渡戶。
此復。
